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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私募基金及出资人税务处理原则及合伙型基金重难点税务问题

发布者: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:2024-02-02 16:32:49

基金及其出资人税务处理原则

一、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及其出资人税务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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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基金管理人税务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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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型基金运作税务重难点解析

合伙型基金的税务问题可以总结归纳三个方面,第一是设立环节的涉税问题,第二个是运营环节的涉税问题,第三为基金清算退出环节的涉税问题。在这其中,由于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纳税原则各异,因此也会成为涉税分析中的难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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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型的运作涉及的税务难点很多,如基金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税务问题、基金参与定向增发解禁后减持的增值税问题等,本文一时难以穷尽。总结如下:

(一)合伙人实缴出资,如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指引,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应计入“实收基金”科目;如果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,合伙人出资应计入“合伙人资本”科目。“实收基金”、“合伙人资本”科目与“实收资本”科目性质存在本质不同,“实收基金”、“合伙人资本”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,而“实收资本”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。而印花税仅针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征收,故合伙人实缴出资不缴纳印花税有法律依据,现实中众多税务局也支持这种操作。

(二)合伙企业分配收到的利息、股息和红利,以及分配项目退出之投资收益,对个人LP而言,前者按照20%税收征收个税,后者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%~35%税率征收个税。

(三)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(IPO前入股)需要缴纳增值税,其成本按照企业IPO价格计算,而转让三板股票(挂牌新三板前入股)和非上市公司股权,无需缴纳增值税,其核心点在于IPO之后企业的股票成为金融商品,故需要缴纳增值税。

(四)自然人LP针对“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和整体核算”两种方式的对比,仅从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角度,由于整体核算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的5%~35%超额累计税率计算,加之一般情况下基本是按照最高税率的35%计算,因此税负比采取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方式高。但如果合伙基金本身存在较多的费用和亏损,由于整体核算下可以抵充收益,因此可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。